投资阿里巴巴期权引纠纷,成功维权退回投资款和收益
详细说明
——虞X代持阿里巴巴公司期权,公司上市后股票大涨虞X反悔,法院认定《委托投资协议》合法有效,虞X须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代持期权转股票后解禁,投资者要求抛售否则赔偿
虞X(被告)系阿里巴巴公司员工,阿里巴巴公司上市前向员工配售期权,虞X邀请XX公司(原告)投资,双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由XX公司委托虞X购买阿里巴巴公司的期权进行投资,一次性购入1470股,共计250000元。阿里巴巴公司上市后代持期权转成股票并解禁,虞X(被告)反悔。XX公司(原告)遂委托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黄楼燕、孙晓燕律师依法维权。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虞X(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在解禁期内抛售股票,否则赔偿损失。虞X(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在解禁期内不作为。代理人即代理XX公司(原告)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虞X(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委托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虞X须按代持股票解禁期内最低价格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指示被告对该已转成股票的期权进行抛售时,被告有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约的义务。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虞X发出律师函,指示其抛售股票,并明确表示如果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抛售股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使上述股票能够变现而未能变现,导致原告不能因出售股票而获取资金,被告应对该可能变现的股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虞X关于其作为个人没有为他人代买股票的资质,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等主张,法院均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被告虞X须赔偿原告人民币464248.8元。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须符合法定情形,主张违约须积极举证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被告虞X是否存在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方式。代理律师认为,《委托投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委托被告购买其公司期权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证券业务,不受《证券法》相关条款的制约,属于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事项,故该《委托投资协议书》应合法有效。起诉前,代理律师为了证明被告虞X存在违约行为积极取证,用发律师函的方式取得了被告虞X违约的第一手证据。庭审中,被告虞X提交了多份证据,企图证明收受的250000元投资款系双方借贷,原告法定代表人已与被告签署协议将投资的股票抵债给被告等自相矛盾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将该多份证据的效力予以排除,最终法院均未予采信。